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基本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解决本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能撰写本人所完成项目的工作总结和技术论文;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测、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专业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县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居住区规划或小城镇规划等1项以上。
3、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从事工程(建筑、装饰装潢、结构、岩土、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并完成过中型以上工业工程项目的设计,或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1项三级工程项目的设计。
3、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岩土、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并完成过中型以上工业工程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在其中分担过部分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1项三级工程项目的施工。
3、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工程造价、招投标、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编制过中型以上工业工程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文件中有署名)。
3、参加完成过中型以上工业工程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文件中有署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小型或三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参与开发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参加完成过中型以上工业工程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并在其中分担了部分科技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三级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工作。
6、参加编写过中型以上工业工程项目或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或独立编写过三级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
7、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款所列出的各项条件也适用于上述各专业。)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完成第七条所要求的工作后,其工作成效获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好评,或业主的好评。
(二)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优质工程奖)。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技术员资格后,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工程设计或施工的技术总结1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